招聘原则
坚持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; 坚持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的原则。
招聘条件
(一)基本条件
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。
2.遵守国家法规政策,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,热爱教育事业。
3.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、工作能力和身心条件。 (二)资格条件
1.具有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,应届毕业生需师范专业本科院校毕业。
2.具有与报考岗位相应及以上层次的教师资格证,且教师资格证学科与报考岗位一致。
3.具备二乙及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,其中报考语文、英语岗位的教师,须具备二甲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。
4.男教师45岁以下(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),女教师40岁以下(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)。
优先条件
符合以下条件者,年龄、学历、普通话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,并优先聘用:
1.省市县级学科带头人、骨干教师、教学能手、优秀班主任、教学比武一等奖获得者;
2.有大型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经历的;
3.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班主任工作的;
4.教研能力强,有担任教研组长、备课组长经历的;
5.有初三、小六毕业班教学经验并取得优异成绩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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