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基本条件
1.积极拥护党的领导,思想上要求进步,遵纪守法,具有良好的品行、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;
2.忠于党的教育事业,热爱教学工作,有志于从事民办教育教学工作,自觉遵守学校工作制度,服从工作安排;
3.具备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,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;
4.近3年年度考核鉴定均为合格及以上。
(二)业务条件
1.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,具有与所教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证;
2.男教师50周岁以下、女教师45周岁以下(凡涉及年龄、教龄、任职时间等需要确定时间的,计算日期截止到2022年7月31日);
3.从事本学段本学科教学工作不少于5年;
4.取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人社部门评定的模范教师、优秀教师、优秀教育工作者、优秀班主任或相当的荣誉,或曾在同层次学校担任教学业务处室负责人、学科组长、备课组长、年级组长等职务者优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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